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采矿权抵押备案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范围
采矿权抵押备案由采矿权抵押权人和采矿权抵押人共同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采矿权抵押权人为依法批准的贷款机构,采矿权抵押人只能为采矿权人。
二、抵押备案须符合的有关条件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主体资格合格;
2.抵押的采矿权合法有效;
3.抵押的采矿权已投入生产满一年;
4.采矿权抵押期限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5.抵押的采矿权未被查封冻结或抵押;
6.抵押的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7.抵押的采矿权未出租经营;
8.抵押的采矿权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了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抵押备案程序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对抵押备案申请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抵押备案申请出具采矿权抵押备案证明(式样见附件1),同时在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上标注“已抵押”和抵押备案期限;对不符合条件的抵押备案申请不予备案。
四、抵押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式样见附件2);
2.抵押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经办人非法人代表的须出具法人代表书面委托书;
3.抵押权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经办人非法人代表的须出具法人代表书面委托书;
4.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5.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
6.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抵押权人要求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的);
7.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
8.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抵押备案解除
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采矿权抵押备案机关提出申请。抵押双方未共同提出申请,但因抵押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导致采矿许可证被吊销或矿山企业被政府关闭或抵押备案期限届满的,其抵押备案自动解除,相关法律后果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
1.采矿权抵押经审查备案后,非经采矿权抵押权人同意,采矿权人不得申请办理该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2.抵押备案期限届满后,抵押双方要再次进行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需双方重新共同提出抵押备案申请。
3.采矿权抵押备案证明只对采矿权抵押事实认定,不对抵押物价值、价值变化负责。
4.对非因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而解除抵押备案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利如行使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5.采矿权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为抵押物为他人贷款债务提供担保而申请抵押备案的,抵押备案申请书需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三方分别签字盖章。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