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好,欢迎光临365足球直播网站!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 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群导航 省厅主站 区县: 用户名: 密码: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联系电话:0738-5317532
传真:0738-5318380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365足球直播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gwp02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06

各股、室、所、开发区分局,各基层所:

现将《365足球直播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365足球直播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档案管理  规定  通知                              

  送:各位局领导。                                     

365足球直播

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国土资源档案,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档案在服务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档案是指对局各股、室、所(含国土资源事务管理所、基层国土资源所)(以下简称“单位”)在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图表、图纸、声像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所有资料。

第三条  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必须坚持 “统一集中管理,单位整理立卷和一年一度移交本局综合档案室”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形成的全部档案,由局综合档案室负责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适用的管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局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12名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全局的全部档案,隶属局办公室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档案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机密,认真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及有关保密政策,认真管理好本单位的档案。

(二)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局属各单位的文件材料、图表图纸、声像光盘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三)组织对局属各单位档案的检查验收和移交工作,并要做好移交登记。

(四)负责档案的查、借阅,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全局开展各项工作服务。

(五)负责组织本局档案的监定和销毁工作。

(六)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条  各股室所和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负总责,并对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职责范围,都要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员具体负责。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在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图表按年度收集、整理、归档,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在每年1230日前交由综合档案室审核合格后移交综合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专项工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而由本局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在任务完成后,由责任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将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由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经综合档案室审核合格后移交综合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形成的其它应归档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齐全,并立卷,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移交综合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档案须在档案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有关技术规程及要求进行分类、保存。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即:凡具有重要凭证和重大查考、利用价值的为永久保存;凡在30年内至5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为长期保存;凡在3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为短期保存。

第十三条  接收、移交档案,必须认真核对清点,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要始终坚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适当的温湿度,加强防火、防盗、防晒、防尘、防虫蛀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综合档案室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整理核对工作,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十六条  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分门类别,造具清册,由有关单位审核、鉴定,按程序办理签字审批手续,方可销毁。

第十七条  综合档案室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管理、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年度统计报表,做到去向明确,数据真实。

第十八条  综合档案室应编制检索工具、目录、专题卡片等,方便利用,提高效率。

第十九条  凡本单位因正常业务工作需要查阅相关档案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条  本局形成的会计档案资料,只允许本局会计人员查阅,其他人员无权查阅。

第二十一条  凡外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资料,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凭办公室开具的《查询档案审批表》并登记后方可查阅,重要档案资料,必须报局长批准,凭办公室开具的《查询档案审批表》并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档案非特殊情况不得向外借、复制,确需向外借、复制的,必须经局长审批后,并需履行向外借、复制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外单位和个人查、借阅档案资料都必须按档案管理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必须造具档案清册,在办公室、监察室、政工、分管副局长的监证下,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五条  本系统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对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图表、声像等档案资料必须在办公室、监察室、政工、档案室、分管副局长的监证下,已办妥档案资料移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要当面查清,如有损坏、涂改、丢失,应及时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档案数量、价值及其情节轻重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土资源管理档案的,按档案数量、价值、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本局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中,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土资源管理档案资料的,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凡本局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据为已有,拒不移交的,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按规定期限如期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的,追究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限期整改未移交的,处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款,处直接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