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所、开发区分局,各基层所:
现将《365足球直播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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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档案管理 规定 通知
抄 送:各位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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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国土资源档案,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档案在服务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档案是指对局各股、室、所(含国土资源事务管理所、基层国土资源所)(以下简称“单位”)在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图表、图纸、声像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所有资料。
第三条 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必须坚持 “统一集中管理,单位整理立卷和一年一度移交本局综合档案室”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形成的全部档案,由局综合档案室负责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适用的管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局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1—2名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全局的全部档案,隶属局办公室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档案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机密,认真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及有关保密政策,认真管理好本单位的档案。
(二)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局属各单位的文件材料、图表图纸、声像光盘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三)组织对局属各单位档案的检查验收和移交工作,并要做好移交登记。
(四)负责档案的查、借阅,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全局开展各项工作服务。
(五)负责组织本局档案的监定和销毁工作。
(六)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条 各股室所和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负总责,并对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职责范围,都要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员具体负责。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在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图表按年度收集、整理、归档,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由综合档案室审核合格后移交综合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专项工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而由本局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在任务完成后,由责任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将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由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经综合档案室审核合格后移交综合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形成的其它应归档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齐全,并立卷,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移交综合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档案须在档案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有关技术规程及要求进行分类、保存。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即:凡具有重要凭证和重大查考、利用价值的为永久保存;凡在30年内至5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为长期保存;凡在3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为短期保存。
第十三条 接收、移交档案,必须认真核对清点,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要始终坚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适当的温湿度,加强防火、防盗、防晒、防尘、防虫蛀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综合档案室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整理核对工作,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十六条 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分门类别,造具清册,由有关单位审核、鉴定,按程序办理签字审批手续,方可销毁。
第十七条 综合档案室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管理、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年度统计报表,做到去向明确,数据真实。
第十八条 综合档案室应编制检索工具、目录、专题卡片等,方便利用,提高效率。
第十九条 凡本单位因正常业务工作需要查阅相关档案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条 本局形成的会计档案资料,只允许本局会计人员查阅,其他人员无权查阅。
第二十一条 凡外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资料,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凭办公室开具的《查询档案审批表》并登记后方可查阅,重要档案资料,必须报局长批准,凭办公室开具的《查询档案审批表》并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档案非特殊情况不得向外借、复制,确需向外借、复制的,必须经局长审批后,并需履行向外借、复制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外单位和个人查、借阅档案资料都必须按档案管理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必须造具档案清册,在办公室、监察室、政工、分管副局长的监证下,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五条 本系统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对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图表、声像等档案资料必须在办公室、监察室、政工、档案室、分管副局长的监证下,已办妥档案资料移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要当面查清,如有损坏、涂改、丢失,应及时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档案数量、价值及其情节轻重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土资源管理档案的,按档案数量、价值、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本局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中,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土资源管理档案资料的,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凡本局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据为已有,拒不移交的,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按规定期限如期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的,追究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限期整改未移交的,处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款,处直接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