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好,欢迎光临365足球直播网站!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 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群导航 省厅主站 区县: 用户名: 密码: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联系电话:0738-5317532
传真:0738-5318380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机关建设 > 作风建设
365足球直播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3-01

365足球直播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系统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假、借调、调动、退休、辞职、离岗等行为,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补充条例》和市委组织部、编委、监察、财政、人社《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冷办发〔201413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局机关各股、室、所、经济开发区分局、国土资源事务管理所、基层国土资源所,以下简称“全系统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严格考勤、请销假制度

第三条  全系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按规定请假;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离岗、不串岗;严格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积极认真工作,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条  全系统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考勤办法,专人负责考勤,通过考勤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工作人员出勤、缺勤、迟到、早退、离岗、外出、请假、休假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定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脱产学习、婚假、探亲假、产假(护理假)、年休假、丧假。

第六条  全系统各单位人员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年休假、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全系统各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因病需离开工作岗位时,须书面请示报告,根据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按相关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履行请假手续。

(一)一般工作人员按以下审批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1、因事请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临时外出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不超过1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登记,政工、监察备案。请事假5天以内(含5天)的按以上程序审批后,报经局长批准,报办公室登记,政工、监察备案。请事假5天以上不满1个月的,除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和登记备案外,须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备案。请事假1个月以上的,除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外,须报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组织、人社部门备案。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严格控制请长假或不得请长假。

2、因病请假。一般疾病请假需提供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诊断证明、入院证明及有关资料。重大疾病(癌症、重性精神病等)请假需提供地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地级以上肿瘤、精神病专科医院证明、入院证明及相关资料。一般疾病需病休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经由本人写出书面病休报告,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签批后,报经局长审批,报办公室登记,政工、监察备案。病休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除按以上审批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外,报主管部门审批;病休2个月以上的除按以上审批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外,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备案。重大疾病(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需病休的,除按以上审批程序履行申请手续外,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3、局长请假。按冷办发〔201413号文件履行请假手续。

4、副职(局领导)(包括非领导科级干部)因公、因事、因病请假。5天以内的(含5天),报经局长审批;请假5天以上15天以内的(含15天),报经局长签署意见,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市委组织部备案;请假15天以上的,须经局长签署意见,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市委组织部审核,市委专职副书记审批,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股、室所长(主任)、国土资源事务所所长、书记、基层国土资源所所长按以下审批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请事假不超过1天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报办公室登记、政工、监察备案。请事假5天以内(含5天)、请事假5天以上不满1个月的、请事假1个月以上的都按一般工作人员履行请假手续。

(三)全系统工作人员请假都必须填写制式的《365足球直播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到政工股领取),按程序获得批准后,必须将请假审批手续报办公室登记,政工备案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全系统工作人员因公负伤,经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诊断证明,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工伤请假由本人所在单位签署伤休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按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停工留薪治疗期执行国务院《工作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法定权限的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本系统工作人员脱产学习,严格按以下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一)本系统工作人员公派脱产学习的,需与本局签订脱产学习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资待遇、学习期限、考核及学习期满后的工作安排、最低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自费脱产学习的工作人员,需提供入学通知及相关的资料。

(二)本系统工作人员公派脱产学习按管理权限,须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市长审批。自费脱产学习的,须本人向政工股提交学习审请,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三)科级干部自费脱产参加学历(学位)学习和进修的,须本人向政工股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分管政工局领导审核,经局长审批并签署意见,报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市委组织部审核,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应与本局签订脱产学习合同,并交纳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保证金,学习期满后应回原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对违反合同规定的,依合同约定扣除其保证金抵补财政发放的工资额,上交财政。凡公派学习1年以上人员,应自学习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批准材料、保证金收据及合同复印件报组织、人社部门和财政工资统发中心备案。未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自费学习处理。

非本局派出(即非公派)但经同意外出学习的人员,均应与本局签订脱产学习合同,合同中必须规定学习期满回原单位工作且不少于3年的,可保留人事关系,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学习期满不回本局工作的,不保留人事关系,并及时办理工资停发、转移和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  本系统工作人员脱产学习,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经分管政工局领导审核,经局长审批,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可延续学习时间的,延长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二条  事假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全年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事假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和年终奖,事假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只参加平时考核,不参加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薪级)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凡全年累计请事假1个月以上的,事假期间的工资予以停发或追缴。

第十三条  病休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一)一般疾病病休期基本工资待遇。

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O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lO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IO年和lO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二)重大疾病(癌症、重性精神病等)病休期工资福利待遇。

在病休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三)病休期间的津补贴(绩效工资)待遇。

工作人员病假(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病休除外)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津补贴(绩效工资)一律停发。

(四)病休期其他待遇。

工作人员本年度累计病休(一般疾病)6个月以上的,不参与年度考核,不享受当年年终奖。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lO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十四条  工伤人员伤休期工资待遇。工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脱产学习期工资待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意见》(湘人发〔2005 65号)执行。公派脱产学习期工资按协议约定书发放。自费脱产学习期间停止其职务,不享受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全系统工作人员原则上一次性请假不得超过1个月。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在当日内报分管政工局领导、局长、政工、办公室销假,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人社部门销假。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一律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三章  严格借用、调动、退休制度

第十七条  本系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借用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根据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按相关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手续。

1.市内单位借用的,借用单位应在征求借用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意见后,填写《冷水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审批表》,在借入、借出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党(委)组公章后,经借入、借出单位分管市领导同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借用选调生,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人社局备案。

2.借用到冷水江市以外单位的,凭借用函征得借用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常务副市长审签,市长审批,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规范退休人员手续办理。政工股应在上一年度11月底之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到龄退休人员名单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组织、人社部门应在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发出《退休通知单》,相关单位应及时做好退休谈话,并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下一个月15日前办结退休手续。逾期未办结的,市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凭《退休通知单》自达到退休年龄下一个月起停发其在职工资。

第四章  规范擅自离岗、辞退及辞职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本系统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 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所在单位可以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辞去公职和辞退严格按《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7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自批准辞去公职和辞退之日的次月起核销当事人的编制和工资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和辞退严格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11 4)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自批准辞去公职和辞退之日的次月起核销当事人的编制和工资关系。

第五章  规范受党纪政纪、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工资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严格按照《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知情不报、故意谎报瞒报的;

(四)市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出具虚假医疗疾病证明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工作人员的;

(六)不按规定及时为工作人员办理调动、退休手续的;

(七)对报批事项审查不严,导致审批失察,失误的;

(八)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有本规定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定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本规定的问题,组织、人社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一律先责令予以纠正,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政工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或相似的规章则按本规定施行。

      
上一篇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