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系统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建设,提高自身素质,严谨机关工作作风,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团结、务实、高效、廉政的行政机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策,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条 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群众路线,关注党和国家的时政大事,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坚持每周二的政治业务学习日不动摇,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第三条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持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用地户、采矿权人索、拿、卡、要,收受红包、礼金、误餐费和有价证券及礼品、油料费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利用本局工作人员身份替他人包办行政审批手续及其其他业务事项或在处理违法案件过程中讲人情,为他人讲好话,或说怪话、发牢骚;严禁参与市内各类矿山企业入股;严禁利用本局工作人员身份在申报设置采矿权、探矿权过程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第四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积极提倡优质、热情、高效服务,严禁在公务活动中对办事人员无故推、拖、卡、压或故意兜圈子、绕弯子、打官腔。
第五条 维护本局团结稳定和集体荣誉,牢固树立局兴我荣、局衰我耻的思想。禁止造谣、传谣、信谣。禁止拨弄是非或散布有损本局声誉与形象的言论。
第六条 全面推行“一条龙”服务运作机制,实行“阳光作业”,提高办事透明度。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三乱”行为。
第七条 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收费打“白条”或收费不开收据、乱开、虚开发票等贪污行为。严禁公款私存和挪用公款。
第八条 坚持艰苦朴素和勤俭节约,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节约用电、用水,做到绿色出行,严禁铺张浪费及利用公款吃喝玩乐、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行为。
第九条 树立爱岗敬业的行业道德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干好一行。认真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用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刻苦钻研专业知识,通晓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能充分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条 严守工作作息时间,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按批准权限执行请销假制度,严禁无故旷工和上班时间干私活、办私事。不得穿拖鞋、短裤(西装短裤除外)、背心上班。
第十一条 遵守党纪国法,注重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严禁一切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二条 为保证勤政廉政制度的贯彻实施,专门或立局廉政勤政领导小组和监督执行室,并实行勤政廉政计分奖罚制和股、室、所长责任制。全局干部职工每人每月按100分计,如违纪,每扣1分罚人民币5元,所罚全额在本人月工资中扣除,罚款收人作为勤政廉政专项奖励基金。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第二条、第十条的,按本局《关于进一步严明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已发现或经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第一次,批评教育,责令退还所得钱物,由责任人做出公开检讨,并扣廉政分2分;第二次,通报批评,责令违纪人退还钱物并加倍罚款,扣违纪人廉政分5分;第三次或超过三次的,对违纪人做下岗半年处理,每月发生活费380元。扣违纪人和其所在股、室、所第一负责人各20分,并视其情节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违纪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在局里组织的业务考试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律待岗三个月进行业务学习,期间每月发生活费380元,并扣当事人勤政廉政分5分,待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岗。
第十六条 各股、室、所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股、室、所工作人员的勤政廉政方面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凡每月人平扣分在20分以上的股室所,其股、室、所第一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扣勤政分10分。
第十七条 凡本局工作人员在本制度实行后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一律下岗,每月发基本生活费380元。
第十八条 本局干部职工违反本制度规定,屡教屡犯,半年内累计扣分超过300分的,一律下岗。
第十九条 建立干部职工廉政档案,健全红包、礼金、礼品上交登记制度,由纪检监察室具体落实。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