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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足球直播廉政安全责任制的规定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3-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根据《娄底市党政机关廉政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试行办法》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365足球直播机关各股室(以下简称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局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局属各二级机构、开发区分局、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及其公职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廉政安全责任是指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局机关工作人员,为防止自身和下属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应承担的自保、互保、联保责任。

第四条  廉政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股室、二级机构对本单位廉政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工作负总责。局纪检组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各级领导干部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廉政安全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  建立廉政安全责任体系,按照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务求实效的原则,以查找廉政风险、评定岗位廉政安全等级为基础,以完善防控措施、强化管理责任为重点,以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为保障,着力构建长效机制,有效预防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责任

第六条  局机关各股室应当梳理工作流程,明确岗位权力行使的依据、界限和责任,对其廉政风险等级进行排查评估,并明确责任领导。

第七条  岗位廉政风险等级,以岗位权力大小、不廉洁行为发生几率和危害、近三年来的廉洁情况为依据,分为一级风险岗位、二级风险岗位、三级风险岗位。

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副科级二级机构、地产办交易中心负责人岗位评估为一级风险岗位;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业务股室负责人岗位评估为二级风险岗位;其它工作岗位评估为三级风险岗位。

第八条  防控管理责任:一级风险岗位,由局党组书记负责监督和预警;二级风险岗位,由分管领导负责防控管理、监督、预警;三级风险岗位,由直接管辖该岗位的负责人负责防控管理、监督、预警。

第九条  监察室负责编制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目录,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条  对廉政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廉政风险的排查与评估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廉政安全教育预警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坚定理想信念,要组织开展党的政策、党的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理论教育,局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一次理论辅导课。

责任人:局党组书记、局长

监督人:局党组成员

第十二条  教育引导干部职工遵纪守法,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党章党纪等教育,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法纪教育。

责任人: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

监督人:局党组书记

第十三条  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要组织开展思想品德、爱岗敬业等专题教育。每年至少要上一次辅导课。

责任人: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

监督人:局党组书记

第十四条  深入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系统的先进典型和反面典型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每年至少上两次廉政教育课。

责任人:局纪检组长

监督人:局党组书记

第十五条  年度学习教育计划由人教股负责制订。

责任人:人教股股长

监督人: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纪检组长

第十六条  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将廉政建设作为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责任人:局党组书记

监督人:局党组成员

第十七条  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测评。对提拔重用的领导干部,要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或廉政培训。

责任人: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局纪检组长

监督人:局党组书记

第十八条  实行廉政安全预警责任制,各级监督人员发现各岗位责任人在廉政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预警提示。局党组和局纪检组在工作中发现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责任人:各级监督人员

监督人:局党组全体成员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或个人收到预警提示后,应当在10日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提交预警部门或监督人。

第二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廉政安全预警信息:

(一)持有财产或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人家庭收入的;

(二)经常参加高出本人支付能力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三)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时有发生或者有轻微违纪行为的;

(四)对廉政风险未及时排查,或者虽然查出但没有积极采取防控措施的;

(五)在工作中回避监督检查或者回避有关环节的;

(六)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事项上尺度掌握不一的;

(七)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交往异常的;

(八)在本单位的任何分配中,涉及人事任免、资金项目管理、行政管理和行政审批、司法等事项过于集中的;

(九)有其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行为或履行职责不正常的情形的。

第四章  廉政安全机制保障责任

第一节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局“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重大事项决策内容:

1、国土资源事业发展规划;

2、机构、编制设计;

3、国有土地规划修编;

4、矿业权设置;

5、耕地保护;

6、土地、矿产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7、其他涉及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

重要项目安排决策内容:

1、国有资产处置;

2、征地拆迁项目;

3、土地、矿产综合整治项目;

4、土地、矿产出(转)让;

5、重大项目用地。

重要干部任免决策内容:

1、股以上干部的选聘、任免;

2、后备干部的选定;

3、党纪政纪处理决定。

大额资金使用决策内容:

1、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2、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

3、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

4、大批物资采购;

5、重大捐赠事项;

6、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转)让,原则上一律实行网上招拍挂方式出让,特殊情况不采用网上招拍挂的或设置前置条件的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然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等有关制度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非法手段阻碍重大决策执行,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第二节  轮岗交流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成员和班子成员(除局长外),其分管工作连续分管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5年,应调整分管工作。调整分管工作应将分管业务和非业务工作进行合理搭配。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和副职在其岗位连续任职满3年的,应进行轮岗,轮岗交流要充分体现业务岗位和非业务岗位交流,业务股室的负责人原则上不能交流到其他业务股室任职,应交流到非业务股室任职,非业务股室负责人应优先交流到业务股室任职,尽量避免业务股室互相轮岗、非业务股室互相轮岗的情况。在业务岗位连续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到非业务岗位任职。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分局、局属各单位的负责人和副职在其岗位连续任职满3年的,应进行轮岗,在其岗位连续任职满5年的,必须进行轮岗。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混岗人员、局属各单位副科实职以下人员,在其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的,应进行轮岗,在其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必须进行轮岗。在业务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的,应交流到非业务岗位,在业务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必须交流到非业务岗位。

第三节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三十条  局机关各股室要按照岗位职责权限和业务流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类制作工作流程图,对于存在的廉政风险节点,应当予以明确标注。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存在的廉政风险节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逐一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

(一)建立便捷高效、利于监督的工作制度;

(二)细化和固定业务流程,做到各环节无缝衔接;

(三)记录工作过程,做到全程可查可控;

(四)相互监督,分权制衡;

(五)落实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责任人:各股室负责人

监督人:分管领导

第三十二条  廉政风险节点和相应的防控措施应当在本单位和业务范围内公开。

责任人:监察室

监督人:纪检组组长

第三十三条  局办公室、信息中心、交易中心、监察室等股室,应当在深化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搭建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电子监察系统。

责任人:相关股室负责人

监督人:纪检组组长

第四节  岗位廉政承诺机制

第三十四条  廉政风险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岗位任职人员,任职前应当签署《岗位廉政承诺书》。《岗位廉政承诺书》应当在其所管辖部门和业务范围内公开。

责任人:监察室负责人

监督人:纪检组组长

第三十五条  反映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岗位廉政承诺书》的情况,应当交监察室统一汇总、保管、核查。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岗位廉政承诺书》的情况,要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年度考核和任职考察的重要依据。没有遵守《岗位廉政承诺书》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提拔重用。

第三十七条  《岗位廉政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廉洁履行职责,不发生不廉洁行为;

(三)遇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四至第八项、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如实向局纪检组报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本着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原则予以解决;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涉及本人、特定关系人利益,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事项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在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的重大项目上履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要将廉洁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存在涉及利益冲突的问题向局纪检组作出特别说明。

第五节  廉洁情况审查机制

第三十八条  局纪检组要以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为基础,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情况的审查,并强化审查成果运用。

责任人:监察室负责人

监督人:纪检组组长

第三十九条  局纪检组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并将市管领导干部及非市管干部的一级廉政风险岗位人员廉政档案报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内容分为个人填写和组织收集两个部分,廉政档案的格式、内容及管理按照市纪委的规定执行。

责任人:监察室负责人

监督人:纪检组组长

第四十一条  局纪检组要强化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情况审查结果的运用;

(一)及时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内部监督情况;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情况。凡提拔、交流的领导干部,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出具廉洁情况审查报告;

(三)在干部管理工作中,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免谈话及组织处理等提供情况;

(四)在年度工作总结中,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五)在内部监督工作中,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上级巡视、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

(六)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为分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供情况;

(七)为其他相关工作提供情况。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局党组应当将廉政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检查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局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廉政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检查考核情况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纪检组督促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整改。

第四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一)没有按要求查找廉政风险节点并制定相应防控措施的,或没有将廉政风险节点与相应防控措施在本单位和业务范围内公示的;

(二)忽视廉政安全教育、所管理干部法纪意识淡薄,出现索拿卡要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廉政档案进行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廉政档案信息漏报、虚报和瞒报的;

(四)对下属人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处理,导致发生不廉洁行为和腐败问题的;

(五)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监管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造成相关岗位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在明知相关下属人员存在不廉洁问题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提拔使用或推荐提拔使用的;

(八)对下属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查的;

(九)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39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四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39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党组、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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