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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份土地违法行政处罚案件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30
 201410月份土地违法行政处罚案件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种类

违法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备注

1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38

非法占地

李俊

20127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岩口镇金连村3组地段建设房屋,至我局调查时止,已建好房屋三层并已入住。经现场勘测,其建设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136.8平方米,地类为水田(符合岩口镇2006-2020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1、责令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贰仟柒佰叁拾陆圆整。(2736元)。

2014.10.27

 

2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39

非法占地

邹晓蓉

20127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岩口镇金连村3组地段建设房屋,至我局调查时止,已建好房屋三层并已入住。经现场勘测,其建设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136.8平方米,地类为水田(符合岩口镇2006-2020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1、责令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贰仟柒佰叁拾陆圆整。(2736元)。

2014.10.27

 

3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40

非法占地

黄红姣

20127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岩口镇金连村3组地段建设房屋,至我局调查时止,已建好房屋三层并已入住。经现场勘测,其建设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136.8平方米,地类为水田(符合岩口镇2006-2020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1、责令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贰仟柒佰叁拾陆圆整。(2736元)。

2014.10.27

 

4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41

非法占地

苏嗣象

20127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岩口镇金连村3组地段建设房屋,至我局调查时止,已建好房屋三层并已入住。经现场勘测,其建设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136.8平方米,地类为水田(符合岩口镇2006-2020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1、责令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贰仟柒佰叁拾陆圆整。(2736元)。

2014.10.27

 

5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42

非法占地

苏嗣枫

20127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岩口镇金连村3组地段建设房屋,至我局调查时止,已建好房屋三层并已入住。经现场勘测,其建设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136.8平方米,地类为水田(符合岩口镇2006-2020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1、责令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贰仟柒佰叁拾陆圆整。(2736元)。

2014.10.27

 

6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43

非法占地

苏永长

20127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岩口镇金连村3组地段建设房屋,至我局调查时止,已建好房屋三层并已入住。经现场勘测,其建设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136.8平方米,地类为水田(符合岩口镇2006-2020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1、责令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贰仟柒佰叁拾陆圆整。(2736元)。

2014.10.27

 

7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44

非法占地

苏其义

20127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岩口镇金连村3组地段建设房屋,至我局调查时止,已建好房屋三层并已入住。经现场勘测,其建设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136.8平方米,地类为水田(符合岩口镇2006-2020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1、责令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贰仟柒佰叁拾陆圆整。(2736元)。

2014.10.27

 

8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45

非法占地

苏习武

20127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岩口镇金连村3组地段建设房屋,至我局调查时止,已建好房屋三层并已入住。经现场勘测,其建设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136.8平方米,地类为水田(符合岩口镇2006-2020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1、责令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贰仟柒佰叁拾陆圆整。(2736元)。

2014.10.27

 

9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46

非法占地

苏嗣瀚

20127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岩口镇金连村3组地段建设房屋,至我局调查时止,已建好房屋三层并已入住。经现场勘测,其建设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136.8平方米,地类为水田(符合岩口镇2006-2020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1、责令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贰仟柒佰叁拾陆圆整。(2736元)。

2014.10.27

 

10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47

非法占地

苏嗣祥

20127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岩口镇金连村3组地段建设房屋,至我局调查时止,已建好房屋三层并已入住。经现场勘测,其建设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136.8平方米,地类为水田(符合岩口镇2006-2020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1、责令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贰仟柒佰叁拾陆圆整。(2736元)。

2014.10.27

 

11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48

非法占地

金连社区村民委员会

20127月,金连社区村民委员会会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村34组地段占用集体土地建设CD级危房安置用房。经现场勘测,金连社区村民委员会已动工建设房屋5栋、打好房屋地基4个,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231.2平方米,地类为水田(符合岩口镇2006-2020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1、责令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贰万肆仟陆佰贰拾肆圆整(24624元)。

2014.10.27

 

12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49

非法占地

冷水江市毛易镇筻溪村村委会

20125月,毛易镇筻溪村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村六组地段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村级组织活动中心,经我局现场勘测和调查取证,其建设的村级组织活动中心办公楼占用土地面积为599平方米,其中水田面积407平方米,特殊用地面积192平方米。符合毛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11980元。

2014.10.27

 

13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50

非法占地

渣渡镇人民政府

201111月,渣渡镇人民政府在建设冷水江市利民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建设项目过程中,擅自超越批准用地范围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经实地勘测,渣渡镇人民政府少批多占土地面积为1667平方米,所占土地系该镇木瓜村56组部分村民的集体土地,所占地类为耕地(水田),规划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33340元。

2014.10.27

 

14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51

非法占地

禾青镇人民政府

20125月,禾青镇人民政府对华新水泥移民安置户进行集中安置过程中,擅自超越批准用地范围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经实地勘测,禾青镇人民政府少批多占土地面积为993平方米,所占土地系该镇黄泥村部分村民的集体土地,所占地类为耕地(水田),规划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19860元。

2014.10.27

 

15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52

非法占地

冷水江市机关事务局

201211月,冷水江市机关事务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毛易镇群丰村二组集体土地(行政新区人民路以南、市行政中心搬迁办以西地段),建设以食堂、物管住宿等方面为主要功能的后勤服务中心,至20136月完工(共二层)。经现场勘测,该后勤服务中心占用土地总面积为1119平方米,其中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699平方米(旱土面积454平方米,坑塘面积192平方米,水田面积53平方米),空坪面积为420平方米(符合冷水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22380元。

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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