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违法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备注 |
1 |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30号 | 非法占地 | 李映庚 | 2013年8月下旬,李映庚未经批准,擅自在三尖镇石槽居委会10组地段(S217线左侧,北面紧抵李映轩房屋),非法动工平整土地,打建房基础,后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止后停工。2014年4月上旬,李映庚在没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时,继续动工建设房屋,经现场勘测和调查取证:李映庚所建房屋占地面积为187平方米,地类为水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1、责令其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2、对其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4675元。 | 2014.9.23 | |
2 |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31号 | 非法占地 | 冷水江市岩口镇洞头完全小学 | 2014年2月15日,冷水江市岩口镇洞头完全小学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教学楼西翼动工建设教师公租房,同年4月,该校又在教师公租房对面建设一栋综合楼。经现场勘测和调查取证,该校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公租房、综合楼共占用土地面积为274平方米,地类为水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1、责令该校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该校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5480元。 | 2014.9.23 | |
3 |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32号 | 非法占地 | 李永如 | 2011年上半年,李永如未经批准,擅自在同兴乡岩里村4组至7组村级公路旁砌堡坎,打房屋基础,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止后,其停止了施工。2014年7月初,李永如在未办理好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继续在原已打好的地基上动工建设房屋。经现场勘测,李永如动工建房屋共破坏土地面积为400平方米,其中所建房屋占地面积为240平方米,地类为水田(基本农田),不符合同兴乡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1、责令其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对其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壹万贰仟圆整。(12000元)。 | 2014.9.23 | |
4 |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33号 | 非法占地 | 谢铁凡 | 2014年4月,谢铁凡未经批准,擅自在铎山镇龙潭村2组地段,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钢结构工棚 ,用于做机械零件加工,至我局调查时止,其所建钢结构工棚已基本完工。经现场勘测:谢铁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091平方米,地类为水田,符合铎山镇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1、责令其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建物,恢复土地原貌;2、对其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贰万柒仟贰佰柒拾伍圆整(人民币27275元)。 | 2014.9.23 | |
5 |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34号 | 非法占地 | 冷水江市铎山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肖万利 | 2013年9月底,冷水江市铎山镇中心学校在未取得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与新台村村委会签订土地平整合同,委托新台村村委会对新台村三组地段(小地名林家冲)土地进行平整。2014年7月土地平整完成后,该校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上实施新台学校新建项目,并建设教学楼房基础等建筑设施。经现场勘测,该校平整和破坏的土地面积为13233平方米,均为新台村土地。其中:坑塘水面5307平方米,水田为376平方米,旱地为7550平方米,不符合铎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 1、责令立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264660元。 | 2014.9.23 | |
6 |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35号 | 非法占地 | 姜伟华 | 2014年6月,姜伟华未经批准,擅自在中连乡余元村二组地段,蔡思满房屋前建房,至调查时止,房屋已建二层,经现场勘测:姜伟华动工建设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31平方米,地类为水田,属于基本农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1、责令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3930元。 | 2014.9.23 | |
7 | 冷国土资罚字〔2014〕第36号 | 非法占地 | 冷水江市新路标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超高 | 2013年4月下旬,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三尖镇粘禾村二组土地上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经现场勘测,该公司占地面积为810平方米,地类为水田(符合三尖镇2006-2020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1、责令该公司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810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16200元整。 | 2014.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