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根据《中共冷水江市委办公室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江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冷办发电〔201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一)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二)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三)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五)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涉危险化学品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
成立365足球直播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邓庆华同志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所、经济开发区分局、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纪检组长易斌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纪检监察室。办公室、政工股、监察室、信息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性事务。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15日—9月15日)
召开全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通过局政务信息网、手机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0738—5317532。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16日—9月30日)
认真组织国家公职人员按要求填报《冷水江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个人报告材料由单位一把手和纪检负责人签字后,由局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副科及以上干部个人报告材料统一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在2017年9月30日前,主动如实向市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纪检监察室要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发现问题依纪依规处理。局专项整治办要按要求填报《冷水江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9月30日18:00前上报市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
局专项整治办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报市专项整治办。普通国家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由局专项整治办进行查处,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问题线索由市专项整治办进行查处。对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自2017年10月起,局专项整治办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清理要求
(一)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三)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四)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六)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365足球直播
2017年9月12日